(一)对外
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有以下条件
(1)无论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
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应将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并
承担连带责任,不必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