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要件就构成肇事逃逸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
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
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
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
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
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
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
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
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
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
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
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
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
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
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一般交通事故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依据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