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过错责任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时,也常见这样的表述:“民事侵权适用的是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不
承担侵权责任”。对这种以归责原则广泛用于侵权行为法、侵权民事责任的做法,似乎也少有异议。
2、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
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②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3、赔偿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