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签订《定金协议》,约定双方于2012年9月6日前
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时原告带产权人的证件和房产权证正本。2012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建筑面积为490平方米的二层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租金每月35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5万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甲乙双方在本租约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约或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7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租金及保证金1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