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权
如果债务人到期迟迟未还款,那么债权人享有
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重整的权利。
二、听证权
如果法院组织听证,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应被允许参加听证。
三、协商权
预重整,即庭外重组过程中,与债务人、重组方等的协商权利。法院正式受理债务人重整前,可能会要求债务人等与债权人、投资方进行谈判,进行“预重整”。
四、申报权
债权人享有申报权,债权申报通知会明确告知债权人如何进行债权申报,如提交材料的份数、需要的手续、申报债权的地点、期限等。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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