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征地纠纷行政复议主体相关问题可以从下面关于行政复议说明中得到解答。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以为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进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详细行政行为停止合法性、恰当性检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也是处理征地纠葛的只需途径,与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制度有类似之处,但后者更具特地性。依据《乡村土地承包运营纠葛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2款规则,因征搜集体一切的土地及其补偿发作的纠葛,不属于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受理范围的,能够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处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视行为,具有纠错功用,不适用调解。除法律规则的复议结局事项,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