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贪污,是指各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共同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