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知道何为
刑事自诉案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立案的具体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即为自诉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另附: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