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具体是什么样?
1、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
(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