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
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