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承担的种类有: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
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
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
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
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
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