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核,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多种不同形式。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许可与社会组织、个人活动的关系极为密切。例如开办公司需要
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需要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结婚需要登记取得结婚证等,都属于行政许可的形式。
2、行政诉讼,是指
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发生行政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其要求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妥当,以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如纳税人状告违法的税务机关。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