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司法所、
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教育;
(2)在人民法院刑事
判决书生效后或假释后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在接到司法所送达的《接受社区矫正通知书》后,按照限定期限到司法所办理接受矫正手续;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有特殊情形并经司法所同意者除外)。其中A类每月电话报到一次,每二个月当面报到一次,每六个月交一份矫正小结;B类每半个月电话报到一次,每一个半月当面报到一次,每三个月交一份矫正小结;C类每周电话报到一次,每月当面报到一次,每月交一份矫正小结;
(4)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须提前五日内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出境;
(6)离开本市和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外出后应按时返回,并在返回后次日报告司法所;
(7)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公益劳动,服从司法所或公益劳动委托单位的劳动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其中A类每月不少于二个小时,B类每月不少于五个小时,C类每个月不少于十个小时;
(8)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遵守学习教育纪律;
(9)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行使依法被剥夺的权利;
(10)遵守其他具体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和公益劳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