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需到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工伤职工可以结合自己的伤情比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21的相关条文,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一般来说,“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的,伤残等级应该可以评为十级伤残,可以参考一下。
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
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因各地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存在差异,建议在办理前拨打12021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