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
(1)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断无效的标准,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2)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并非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对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而加以改变的。
(3)违法性还包括
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当事人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即使其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因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
确认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也不承担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
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