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地一般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
婚姻存续期间,承包地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只有对承包地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因使用该土地而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