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是产品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一、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在
产品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承担
责任的主体问题,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第一位的责任感主体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通例是依照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受害人的主张确定。受害人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只要被起诉,不论其是不是产品缺陷的形成之人,只要消费者取得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被起诉的一方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最近”规则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请求权行使。
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当是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夜谁造成的缺陷,就由谁最终的承担责任。因此,“最终”的规则是:一是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二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运输者和仓储者的责任
造成损害的产品存在的缺陷,有时候也可能是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则损害赔偿的责任就“最终”地要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承担。因此,因运输者、仓储者的原因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
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
三、原、辅材料提供者和
零、部件提供者的责任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有时候产品的缺陷是由于原、辅材料或者
零、部件的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这时候,按照最终
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应当是缺陷的发生之人的规则,还是要由最终造成产品的缺陷人承担责任。因此,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原、辅材料,生产者用该材料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由生产者
承担民事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缺陷原、辅材料的提供者追偿。
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
零、部件、生产者用该
零、部件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缺陷
零、部件的提供者追偿。
四、市场份额规则
针对在产品侵权中同类产品造成侵权后果,但是生产这种产品的不是一个制造者,而是数个制造者,不能确定是谁制造的产品造成的实际损害,按照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应当由生产这种产品的数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按照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应当是由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按照同等份额
承担连带责任,而这种生产产品的情况则与一般的共同危险行为并不相同,因为个人的生产份额并不相同。按照“市场份额”规则,数人生产的败类产品因缺陷造成损害,不能确定致害产品的生产者的,应当按照产品在市场人份额中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应当首先确定各个生产者在生产当时产品所占市场的具体份额,按照这一份额,确定应当分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
五、
惩罚性赔偿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可以有效地制裁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缺陷产品投放市场,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违法行为,因此,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缺陷产品投入市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双倍损害赔偿,对此,法律应予规定。
六、表见制造商和接手者责任
对他人制造的产品像自己制造的产品一样进行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构成表见制造商的责任,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承担产品制造者的责任,
接手者对前手销售的缺陷产品所造成损害,应当有条件的承担责任。其条件是:构表见制造商的责任。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承担产品制的其任。
接手者以前手销售商的缺陷产品所造成损害,应当有条件的承担责任。其条件是:一是合同约定接手者应当承担责任的二,是未逃避对前手的债务或
责任的承担而从事欺诈性的财产让与行为而导致接手的,三是构成前手兼并或收购的,四是使接手者成为前手法律人格的延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