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
行政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
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
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