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诉讼费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七日内交清,如有困难,经申请,待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减、免交纳破产
案件受理费。
破产案件受理费依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原则上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比例缴纳,其标准是:
一、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五十元;
二、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部分,按4%缴纳;
三、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部分,按3%缴纳;
四、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部分,按2%缴纳;
五、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部分,按1.5%缴纳;
六、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部分,按1%缴纳;
七、一百万元以上部分,按0.5%缴纳。申请人申请的数额与实际数额不相符的,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收取;其所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按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另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