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孝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孝田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被指控
涉嫌诈骗罪一案重审二审进行辩护。
本案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时,本律师就受托担任被告人吴孝田的辩护人,已在上述审理阶段就其不
构成诈骗罪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在此,本辩护人除坚持上述审理阶段的辩护意见外,针对本案重新审理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蚌刑重字第1号
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之判决,
刑事诉讼法二审辩护词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补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本辩护人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一并予以考虑、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