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
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下落不明的配偶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即提起诉讼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下落不明的事实通常由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材料和由下落不明配偶的近亲属出具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二)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1〕5号,下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
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