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
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办理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
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2.户口簿;3.结婚证;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受理部门:
区、县级市民政局、镇人民政府
受理期限:
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收费标准:每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