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
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
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
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
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2、登记
股权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3、股权转让时,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风险提示:制定
股权转让协议时有以下故意事项:
①交易双方未订立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以口头或
股东会决议中约定;
②转让协议签署瑕疵,代理人缺少委托手续或权限;
③双方就股权转让签订多份内容相异的协议,出现效力瑕疵;
④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主合同项目未约定或表述不明而产生争议;
⑤混淆转让主体,误将公司作为转让主体,导致协议主体不符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