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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的民诉状

更新时间:2022.07.06

原告:张 xx,男,19xx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市xx区xx路xxx号楼xx室。 1371798XXXX,136610xxxxx(律师转原告) 代理人:王 xx、郭 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行可以没有,因为可以不请律师代理。) 被告:李 xx,女,19xx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x号楼xx室。电话:xxx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儿子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xx年10月16日在xx市xx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京朝X字第21X号,双方自20xx年11月起即常住在xx区xx路xxx号楼xx室。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 (2007)朝民初字第277XX号民事判决,确定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展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小孩毫不避讳,完全不顾对小孩身心的影响,已严重破坏了张xx身心健康,孩子由其抚养势必更加扭曲孩子的道德念,不利于其全面健康的成长。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因不正当关系怀孕,并与2009年9月在北京生下一男婴。在2007)朝民初字第277X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08年12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张千强的合法权益。(事情的具体描述)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张xx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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