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具体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则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对
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委托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