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而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和
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有一下两点:
1、对于法定结果的发生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求有法定的结果发生。至少要求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财产、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而现在的醉酒驾驶是行为犯,该罪不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为前提,只要是有醉酒驾驶行为即可
构成危险驾驶罪。
2、量刑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
(1)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醉酒驾驶的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中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因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也仅仅为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所以,对于因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事,应当
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对妨害交通执法人员纠正或者危险驾驶行为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从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看,醉酒导致犯罪,当然应该
承担刑事责任。其应受刑法惩罚的根据可以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理解。原因自由行为,一般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该理论为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找到了理论上的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只是给醉酒后的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找到了合理化的根据,但并没有解释应当以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来定醉酒后的犯罪性质。实践中,很多醉酒的犯罪,很少以过失犯罪论处的。但司法解释却把此行为融入到交通肇事罪中,即认为此是过失犯罪。这样就会造成醉酒在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和在其他犯罪中的罪过不同的境遇,显然是值得商榷和推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