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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刑法

更新时间:2022.08.26

“监视居住”是《刑诉法》中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或住处,设专人或不设专人监视其活动,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国家赋予公检法三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特殊权力。 监视居住的范围:《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作了明确规定。 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法》第58条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被监视居住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刑诉法》第57条作了规定。 公检法三家具体使用方法:监视居住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开具“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委托书”,发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委托对其执行监视居住,没有固定住处的,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或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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