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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三)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