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钦,男,汉族,生,广西区苍梧县人,住址:苍梧县龙圩镇林水村XX小组XX号。
被告杨德某,男,汉族,生,广西区苍梧县人,住址:苍梧县龙圩镇政贤一路XX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叁万元(¥30000元)及相应利息;
2、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自2005年5月9日算至2007年8月28日的利息为¥223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5年5月9日,被告杨德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以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作抵押向原告借款叁万元(¥3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借款期限6个月。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绝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xx
2007年8月24日,这就是为大家提供的
民间借贷案件上诉状范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