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上面的内容就是对您法院可以
办理取保候审吗的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