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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6.25

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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