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除此之外,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会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有约定,那么
不承担债务一方可以在清偿债务之后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