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只能由特定的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
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国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均不能构成本罪。
2、上述国有单位具有索取、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这里索取、收受的含义与受贿罪的含义一样,但是须注意,按照刑法本身的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本罪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方能构成。
此外,根据刑法第387条第2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
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