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确权行政复议代理意见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
(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