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女,25岁,住**市**区**路**号。陈**,男,54岁,住**市**区**路**号
苗***,女,1955年5月23日生,住同上
被告:林***,男,48岁,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上海市
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
2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
物业管理费等损失1328.31元、中介费损失7550元,总共8878.3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年**月**日在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
755,000元,位于本市宝山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06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