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诉讼离婚条件:
在诉讼离婚中,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经过法院的调解,属于调解无效的话,一般才会准予夫妻离婚:
1、一方在婚内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生活在一起的;
2、婚姻家庭中,有一方长期对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施暴,也就是存在家暴行为,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
3、一方存在一些严重损害夫妻之间感情的恶习,主要就有赌博、吸毒等等,但此时要求在屡教不改的的情况下才能离婚;
4、夫妻因彼此之间感情不和从而分居,并且分居时间实际达到了两年的;
5、其他原因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在婚内如果有一方失踪了,而另一方
提出离婚诉讼,也会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时候是没有离婚证的,只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生效了,那么双方就会解除婚姻关系。
二、
协议离婚条件:
而协议离婚则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夫妻关系,也就是得有《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2、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要是其中任何有一方或者双方都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这个时候必须依诉讼程序才有可能解除婚姻关系,并这个时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男女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双方皆为自愿离婚,不是一时冲动、迫于第三方压力或是双方为某种目的串通假离婚;然后便是
双方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有达成一致的恰当、合理的安排;而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作出适当的处理;
4、协议离婚必须合法,也就是双方离婚动机和目的要合法,离婚协议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财产问题的协议等要符合法律和政策。
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妻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会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