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照顾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规,广东省制定了有关湖南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办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对象。
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以下几类人员:
(一)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二)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三)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