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
借款合同纠纷中,常常会出现
借款人不还款或无履行能力,就只能由担保人来承担主债权的担保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连带保证,即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任意或共同来主张债权。如果是一般保证,则必须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
起诉债务人且无法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人并不是承担了保证责任就白白替他人还钱了,在
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有权
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债务人还款,若债务人拒绝还款,则可通过诉讼及执行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在此律师再次提醒,为他人担保应当谨慎,不要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即便需要提供担保也应当确认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否则可能自己一分钱都没有收到仅仅因为为他人签了个字却要付出大量的财产。
三、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