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滥用职权罪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2.滥用职权罪作为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追诉期限应从全部犯罪后果产生之日起算。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同时结合法益侵害说及结果无价值论综合分析,将刑法第89条中的犯罪之日界定为“犯罪成立之日”较为妥当。犯罪成立之日,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3.不以法定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即犯罪之日;以特定危害结果出现为要件的犯罪,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结果持续型滥用职权犯罪,在认定追诉时效起算时间时,合理的方法应当是,危害结果通过一定量的累计导致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达到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时,该临界点即为追诉时效的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