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福建省惠建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如下债务人(甲方)双某公司、康某公司,债权人(乙方)惠某公司,保证人(丙方)邱某瑛,确认方纳某莱公司签订《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争议的解决“若发生争议各方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所在地为福建省三明市。)后惠某公司将《协议书》中的债权转让给三明某医药公司。之后因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协议,三明某医药公司起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债务人偿还债务并
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某公司提起
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原各方的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管辖不违背法律规定,应继续有效,该约定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惠某公司所在地为福建省三明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做出驳回康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