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一般会有:挂靠形式从事经营运输活动的机动车,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的车主与使用者不是一个人,且车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车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