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12月1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解释》
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1万元以上)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欠款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可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