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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来天换货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2.08.0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换货规定如下: 关于网购平台、电视购物频道、电话销售渠道和邮购渠道销售的商品的无理由退货问题,已经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亦有边界,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再无条件退货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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