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
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2]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
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
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