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数据统计啊,盗窃罪平均每年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超过
20,实务中盗窃他人财物达到1000元的,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许多人都会有疑惑啊,这个盗窃财物的数额,办案机关到底是如何确定的呢?其实司法解释已有了详细规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不同盗窃赃物不同的金额确定方法。
第一,若盗窃一般的财物,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如果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那么应按照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价格进行评估
那么
第二种就是以下的这些物品呢,就有特殊方法来对他进行定价:这些主要是指第一,盗窃的是外币的,第二个呢就是盗窃电力、燃气、水这些财物;
3、第三个就是明知是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这些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第四呢就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出售的,;第五呢就是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这些都是特殊的方法来认定。
因此,我们不要去不劳而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是很容易确定的,刑事责任呢是难以逃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