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0月1日起,将对欠缴
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滞纳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
二、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
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断保职工,在2007年12月31日前补缴齐欠缴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凡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未按规定缴齐2007年及以前年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收取欠缴2007年及以后年度两项保险费的滞纳金。
三、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部门或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