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通事故中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如果对方是机动车且没有保险的(主要是交强险),则原
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部分,由对方负责进行赔偿如果损失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则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事故责任进行分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3,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