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拘留执行的回答为
(一)对被决定给予
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四)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