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
1)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3)被申请人作出的所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
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
4)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