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的诉讼应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依法登记并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7)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